
店家批发花卉被诉侵权新品种权,合法吗?

店家批发花卉售卖后被告侵犯新品种权是否合法?
店家因批发并销售花卉而被指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下将从侵权行为的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以及赔偿责任等方面展开详细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或储存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不得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其他品种。因此,如果店家在未取得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受保护的花卉繁殖材料,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二、合法来源抗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三条,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售品种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如进货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
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店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额通常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例如授权许可费的损失;
2.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即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取的利润;
3. 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裁定,一般范围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店家批发花卉售卖被告侵权:是源头索要赔偿还是店家赔偿?
1. 店家直接赔偿
如果店家无法证明其销售的花卉具有合法来源,且确实存在未经授权销售受保护品种的行为,则店家可能需要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只有在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 追溯至侵权源头
若店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花卉来源于正规渠道,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则可主张免责。此时,品种权人可能会选择向侵权源头(如供应商或生产商)追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内容是对“新品种权赔偿”相关问题的详细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进一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