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云南一公务员孕期将工作分给合同工引争议

访客 2025-07-09 15:14:02 14880
云南一公务员在孕期将工作分派给合同工引发争议,该事件涉及公务员职责、工作分配公平性以及合同工权益等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公务员是否应利用自身职位之便,将工作转嫁给合同工,特别是在自身特殊情况下,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对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此事,摘要字数控制在约150字左右。

云南一公务员孕期把工作分给合同工的做法合规吗?

  此次事件该女子自称孕期请假两个月,返岗后将大部分工作分配给合同工,仅保留保密性任务,并提及丈夫为副处级干部,随后又承认 “夸张博眼球”,账号注销引发舆论反转。

  随后这一事件犹如投入职场湖中的巨石,激起了公众对公务员特权、孕期权益与合同工公平性的多重讨论。

  红河县文旅局称,该公务员因“身体状况不佳”获批请假,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孕期女职工可申请保胎假或病假”的条款。但网友质疑其“摆烂”期间是否属旷工,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可能违反《公务员法》中“旷工连续超过15天可辞退”的规定。且当事人曾提及“丈夫为市里副处级领导”,虽后续否认,但网友质疑其请假或工作分配是否受亲属职务影响。

  对此,若单位能提供连续2个月的医学证明及审批记录,则请假程序合法;反之,可能涉嫌违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量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若合同工因额外工作未获补偿,其权益可能受损。

  合同工作为体制内的 “临时工”,往往承担着与正式工相当的工作量,却享受不到同等的待遇和保障。此次事件中,若合同工因公务员孕期休假而被迫超负荷工作,其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最后,法律赋予孕期女性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异化为 “躺平” 的借口。同时,合同工的权益也不容漠视,他们同样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者。

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合同应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若孕期女职工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调整其工作量或岗位,但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经协商擅自调岗降薪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及工资待遇,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同时,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并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至少1小时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需休息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产假与哺乳时间,以及孕期女职工在工资分配、福利待遇、晋职晋级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或限制参与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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