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积金必须为员工缴纳吗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为员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积金的缴纳对于员工的住房保障和福利待遇非常重要,有助于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公积金是必须为员工缴纳的。
公积金必须给员工上吗?
答案是肯定的,公积金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缴存主体。
该条款以“统称单位”的表述明确覆盖各类用工主体,不存在“非强制”的例外情形。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需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新调入职工则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这一时限要求与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衔接,杜绝企业以“试用期未满”“手续未办妥”等理由拖延缴纳。
企业未履行缴存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将面临1万至5万元罚款;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管理中心可依据第三十八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司法强制的双重机制,确保了公积金缴纳的刚性约束。
不买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补偿,但需区分“补缴”与“赔偿”的法律性质。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
劳动者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将责令企业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划扣企业资产。
此路径聚焦于恢复劳动者应享的公积金权益,属于行政救济范畴。
企业未缴纳公积金导致劳动者遭受实际损失,劳动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赔偿。
但司法实践中,此类赔偿需满足“损失实际发生”“因果关系明确”等要件,且赔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而非公积金账户余额本身。
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实现补缴;同时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需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贷款合同、利息计算凭证等证据,证明企业未缴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
需注意的是,单纯未缴公积金本身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