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2025年小区停车费标准最新规定

访客 2025-05-28 14:02:37 22859
2025年小区停车费标准最新规定摘要:  2025年小区停车费标准最新规定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小区停车费问题愈发受到业主们的关注。为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相...

 2025年小区停车费标准最新规定

2025年小区停车费标准最新规定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小区停车费问题愈发受到业主们的关注。为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一、停车区域的产权归属

  依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样归业主共有。除非经过合法程序,业主无需为使用这些共有区域的车位付费,而这些车位如进行出租等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建筑物内地下车库的归属,需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形式进行约定。若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停车服务费的收取规则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各个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策也有所不同。在普通住宅小区内,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费用)。具体来说,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以及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也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具体收费标准参考

  地上(地面)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一般为 70 元/车每月。临时进入住户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一小时的按两小时计费一次(收费额为每辆次人民币五元),每天(连续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四次计费。若超过每天的四次,则需重新开始计费。地面车位应优先保障业主需求,通过出租的方式优先供给业主使用。非本小区业主临时停车的小区附近路面停车场是否收费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部分地方政府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社区周围或外部区域的市政道路两侧增设临保停车场,对周边社会群众实行统一的适当优惠价的停车服务收费。

  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较高,通常在每月二百元到三百元不等,甚至更高。这与地下停车场的基础设备和设施完善程度、服务人员的劳动强度支出等存在必然联系。不同等级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且不同城市的地下停车场收费也会因当地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他规定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停车收费需有物价局批准,有正规发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如果小区的投资建设成本过大,经业委会同意,费用也可归物业使用。

  小区停车费收入归谁所有?

  小区停车费收入的归属需根据停车位的性质来确定,具体如下: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利用这些公共区域收取的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例如,小区地面上规划的公共停车位,其停车费收入在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像福州仓山某小区的案例,法院就判决物业公司扣除 25% 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向业委会返还 75% 的地面停车收益。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且能证明其拥有所有权,那么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或车库的归属,此时所得的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停车费属于公共收益吗?

  小区停车费是否属于公共收益,需要分情况讨论:

  1、属于公共收益的情况:如果停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那么停车费属于公共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地面上规划的公共停车位,其停车费在扣除合理成本(如管理成本、设施维护成本等)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公共收益。

  2、不属于公共收益的情况:如果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的独立产权停车位,那么这些停车位的收益与小区公共收益无关,不属于公共收益。因为此类停车位的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经营收益归产权人所有,业主无权干涉其定价和收益分配。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停车位的归属在购房合同或小区管理规约中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则需按照约定来确定停车费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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