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地铁遭起重机侵入 原因公布 违规操作酿成事故

2024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沪嘉高速-嘉闵高架联络线新建工程施工2标项目内,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匝道小箱梁吊装作业过程中,一台履带起重机主臂倒伏侵入轨道交通11号线区间,导致运营的轨道交通11号线一列车车头局部受损并紧急制停。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31万元。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作业而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刑事责任追究;建议上海市应急局对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4年12月2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绿地钢构公司组织NWK21-B1小箱梁吊装作业,乔祥荣在地面指挥,李纪承和杨俊强分别操作260t、320t履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7时55分14秒,260t履带起重机向轨道交通11号线方向倾斜倒伏,起重臂中上部横跨轨道上方。7时55分39秒,由南翔站下行驶来的1173号列车(速度91.2公里/小时)车头上部与横跨于轨道上方的260t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发生撞击,起重臂被撞回落现场。
事发时,列车通过弯道地段,司机突然发现前方接触网上有异物,立即按规定拉手柄采取快速制动,1173号列车与起重臂发生撞击,自动触发列车紧急制动,19秒后列车迫停于陈翔公路下行站外。调度员通过ATS(列车自动运行监控系统)发现事故列车处于EB(紧急制动)状态,随即联系司机了解情况,通过ATS设置扣车及轨道关闭;控制中心要求陈翔公路站值班员确认站内/区间线路、失电等现场情况;轨道交通网络运营调度指挥中心先后启动五级、四级预警,同步启动轨道交通蓝色预警并采取后续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直接原因是小箱梁吊装作业起重机选型、机位与方案不一致,双机抬吊作业过程中协同性差,260t履带起重机水平度超标、超载,在执行回转、行走等动作时未采取有效限制各种不均衡措施,产生超出设计标准和设备实际承载能力的侧向力,造成260t履带起重机回转平台立板断裂、起重臂侧向倒伏。具体原因包括:吊装作业两台起重机机位及260t履带起重机选型与方案不一致,260t履带起重机未按施工方案选用SCC2600A型而用SCC2600A-2型,造成选定工况下的额定载荷能力降低33.8吨;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未严格做到协调同步,吊装作业开始至事故发生25分钟内,320t起重机基本无协调配合动作,260t起重机多次独自回转与行走,抬吊作业未能做到协调同步,致使作业过程中产生了超标的侧向力;260t履带起重机存在水平度超标、超载情况,作业过程中大部分时间(包括事发时),260t履带起重机水平度超过规定值,导致实际起重能力下降,起重机实际载荷多次超过额定载荷,最大值严重超过了双机抬吊作业单台起重机额定载荷规定。
存在的问题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履职能力不足,未履行技术交底职责,危大工程吊装作业期间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此外,两台履带起重机转换作业场所重新安装后,未按规定验收即投入使用;吊装前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吊装令长期未签署即开始吊装作业;索具钢丝绳进场验收、领用、保养管理混乱。履带起重机出租及现场安装单位未办理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总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管,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作业交底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无吊机位置布置、吊装作业流程、双机抬吊作业须协调同步等内容;施工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轨道交通企业,也未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吊装作业期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多次无吊装令情况下开展吊装作业、违反施工方案组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失管等问题未尽监理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李纪承(威悦建筑公司260t履带起重机驾驶员)、乔祥荣(威悦建筑公司地面信号指挥工)、严鑫辉(绿地钢构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刑事责任追究。建议上海市应急局对吊装专业分包单位绿地钢构公司、履带起重机出租及现场安装单位威悦建筑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建工四建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