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境外机构窃取我国水稻种子 研究员非法提供珍稀资源被判刑

访客 2025-04-14 17:43:53 37208
境外机构窃取我国水稻种子 研究员非法提供珍稀资源被判刑摘要: 国家安全部最新披露,我国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明知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仍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了我国特有的珍稀资源。因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

国家安全部最新披露,我国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明知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仍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了我国特有的珍稀资源。因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境外机构窃取我国水稻种子 研究员非法提供珍稀资源被判刑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作为种质资源大国,拥有丰富的水稻等作物种质资源。长期以来,一些国家通过各种途径窃取我国农业种质资源,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部分境内科研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个人目的非法将种质资源带出境外,对我国种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符某某曾被单位公派赴国外某大学做访问学者。访学初期,他看到实验室里有许多先进设备,便产生了一个念头:利用这些设备完成国内的一些科研项目。他认为这既能帮助自己完成任务,还能在同行中获得认可。于是,符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的导师宋某某,一位水稻专家。宋某某非常赞同,并希望符某某能多带些中国野生稻种质资源。

得到导师的支持后,符某某十分兴奋。尽管他知道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但为了所谓的科研成果,他还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分三次将61份我国水稻种质资源私自携带出境,提供给外方研究机构人员。获取这些种质资源的方式包括在国内经正规审批手续申领后擅自收集、在单位实验田里私自采取或以科研名义向国内农研所的关系人索要。当关系人特别强调提供的野生种质资源只能用于国内科研时,符某某满口答应。

符某某向外非法提供的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产价值,其中一份野生稻资源是我国特有的珍稀资源,按照规定严禁向境外提供。一旦这些资源被外国研究机构用于水稻遗传育种研究,将对我国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和潜在隐患。最终,人民法院以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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