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商家卖不合格鱼生被罚5万 法院判决罚款金额变更为1.5万元

访客 2025-03-23 15:30:23 51933
商家卖不合格鱼生被罚5万 法院判决罚款金额变更为1.5万元摘要: 一家餐饮店因售卖的三文鱼生被抽查出大肠杆菌超标,被处以5万元罚款。该餐饮店认为罚款过高,将行政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2021年6月,江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

一家餐饮店因售卖的三文鱼生被抽查出大肠杆菌超标,被处以5万元罚款。该餐饮店认为罚款过高,将行政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2021年6月,江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经营的三文鱼生和鲷鱼片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这些食品的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调查,该餐饮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收益为314.2元。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餐饮店按要求整改,并提交了相关材料配合调查。

商家卖不合格鱼生被罚5万 法院判决罚款金额变更为1.5万元

2021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餐饮店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并罚款50000元。餐饮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尽到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此外,涉案食品数量不多,且餐饮店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于初犯且积极整改。基于上述情节,法院认为5万元罚款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一审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15000元,二审予以维持。

法院指出,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准则中的适用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执法部门应结合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与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本案适用变更判决直接调整明显不当的处罚金额,避免了循环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警醒餐饮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兼顾社会经济现状和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

法官提醒,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除了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外,还应将一些类型化的考量因素纳入考虑。例如,在食品卫生类案件中,对于不符合标准物质的产生原因应作为处罚裁量因素。本案中,尽管没有明确的减轻处罚裁量准则,但法院仍需维护有过应罚的原则,同时鼓励经营者积极整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纳法院建议,启动有关减轻处罚裁量规则的制定流程,体现了行政审判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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